在四川省驾驶超国标(非国标)电动二轮自行车(电马儿)发生交通事故,经对肇事车辆技术鉴定为机动车,在处理后期赔偿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一条款?
律徕明确告知您:超标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时,无需自费承担交强险部分。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应当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未予投保,所造成的损失应先行由肇事车辆的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超出部分,再由肇事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律徕认为,第一,二轮电动车经交警部门鉴定为机动车辆,仅是就电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进行处理,是在行政领域依据行政规章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电动车所作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机动车系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二,涉事电动车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保险手续时无法按照普通意义上的机动车对待。由于两轮电动车并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注册登记,故造成二轮电动车无法购买交强险并非驾驶者的原因,不应将不利后果归于二轮电动车驾驶人。
第三,根据《四川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9年9月20日)》第八条 【对超标车辆性质的认定】 对于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动二轮车,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认定性质并划分责任。 对于电动三轮车不宜认定为机动车,但在责任比例划分方面应当参照机动车处理。
四川民事律师服务13088289315(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