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不能不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外的第三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属于是强制性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交强险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机动车险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车辆交强险,投保交强险是每一个机动车所有人都负有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机动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能很好的减轻意外发生时机动车驾驶人员和所有者的民事赔偿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按照现行交强险赔付标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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